(2021)豫0181民初7757号
案件基本情况:
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康某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2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经和被告康某合作经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被告康某提出自己一人独自经营,让原告退出合作,双方经中间人协商一致于2021年8月19日达成《退伙清算协议》,对合作经营期间的事务进行了清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约定: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出资款及借款等共计370万元和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2021年8月31日前退还款项8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10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11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12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1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月28日前还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康某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协议第六条约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康某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款,视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康某违约,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剩余款项按月息1.5分计算;2、如果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现任何一期未足额还款,武某可要求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全部剩余款项,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20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武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伙经营退伙款370万元。之后办理了交接手续。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3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在宽限期内仍然没有支付第三笔50万元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令如诉。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21年8月19日签订《清算退伙协议书》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前两笔应付原告的退伙款130万元,但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交账及应付资产,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共有以下几项:1.原告交付的资产清单上的建行保证金1,039,575元没有交付给被告 ;2.计提项目中的租赁费115,000元,应付职工工资103,212.14元,计提项目应随账目一同交给被告,但原告未交付;3.原告在交接库存商品时,按照交接资产清单有3,749,457.58元金额的库存商品,同时应有431,353.53元进项税金移交给被告,但从税控系统中核查只有78,099.58元留底税金,尚欠353,253.95元商品进项税金没有移交;4.应付账款:项目名为“偃师某公司”金额“-6,810”,项目名称“郑州车款”金额“-89,155”备注“欠发票税款未计算”,其他应收款:项目名称“洛阳某公司”金额“13,500”元,原告没有移交相关记录和凭证;5.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经营期间(2020.10.1-2021.6.30)被长安公司扣款290,665元,依据董事会记录应由责任人分摊,但账面显示没有记录,应由原告承担。综上,原告未依约交付协议约定资产及账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康某辩称,原告要求我还款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1日,康某作为甲方、武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伙经营协议》。约定:甲方以原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安轿车4S店的展厅、车间、办公设备、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及试驾车6台,占合伙比例49%。乙方出资人民币现金300万元,占合伙比例51%。后双方开始合伙经营。2021年8月19日,康某作为甲方、武某作为乙方、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退伙清算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0年1月21日开始合伙经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此协议:一、由于双方经营至2021年8月10日合伙企业亏损,乙方退伙;甲方同意将长安4S店授权价值(品牌价值)100万元冲抵亏损后清算乙方退伙,如乙方不退伙、甲方收回本决定。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目清算时间账目界定2021年6月30日,交接按照2021年8月10日的实际公司资产由甲方承继。账目原则按照乙方提供的账目界定,目前公司账目显示公司到结账日2021年6月30日亏损418,834元;双方同意(约定)亏损418,834元按照42万计算;加上品牌100万元,品牌价值冲抵账面亏损后,账面余额为58万元,由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甲方29万元,乙方29万元;2021年8月10日之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与武某无关。三、乙方从2021年8月11日起退出合伙。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由甲方经营,与乙方无关;在乙方经营期间,公司对外所有债务已全部记载于公司账册,不存乙方单独以公司名义在账册之外的其他债务,如乙方单独以公司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和丙方无关。四、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清算的方式为:1、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账面资产由甲方承继,按照乙方财务提交的《资产负债明细项目》及乙方会计提交的电子账目交接;2、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武某支付退伙款合计370万元(含投资款,借款及利息和品牌价值)。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于2021年8月31日退还款项80万元。剩余款项290万元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诺于2022年2月28日前还清,并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分计算利息;具体还款办法为: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50万及应付利息、10月31日前向乙方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11月30日前向乙方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12月31日前向乙方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1月31日前向乙方还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月28日前向乙方还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本条约定向乙方武某出具欠条。五、甲、乙、丙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将其持有的印鉴即时交付甲方,并安排财务人员交接账册及财务手续,乙方负责将2021年8月份对公账册结账装订后交给甲方;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网银钥匙其中的一把暂由乙方保管作为甲方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乙方还款的保证,乙方持有营业执照和网银钥匙不得影响甲方业务使用,如乙方私自使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将所欠乙方剩余款项结清后,乙方即时交付甲方。六、违约责任:(一)甲方和丙方如不能按时足额还款,视同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约。甲方、乙方和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剩余款项按月息1.5分计算。2、如果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现任何一期未足额还款,乙方可要求康某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全部剩余款项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现金车交给甲方一把钥匙,甲方有权调库;如乙方不及时提交现金车钥匙手续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售卖,按照现金车原值抵付甲方欠款。(三)如因乙方3次不及时复核影响甲方经营,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后期欠款,商议解决事宜。因甲方或丙方不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乙方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复核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和丙方承担。七、本协议签订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及风险均有康某一人承担和享有,与武某无任何关系。双方所有纠纷和矛盾彻底解决,再无任何纠纷。”
2021年8月20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内容为:“今欠武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伙经营退伙款370万元,按照《退伙清算协议书》支付应付欠款。”
后双方进行了财产、账目交接,二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前两期欠款130万元。第三期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经原告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7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2020年1月21日,原告武某与被告康某开始合伙经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康某作为甲方、武某作为乙方、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退伙清算协议书》。该《退伙清算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被告按照协议进行了财产、账目交接,二被告亦按照约定支付了前两期欠款130万元。后二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应负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24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因该利率超出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应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未依约交付协议约定的资产及账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欠款240万元,并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武某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