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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超与被告李某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25 17:57:14


2021)豫0182民初10173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超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转让费共计6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公司转让的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将持有的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共计65万元出资额,以65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在合同签订9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转让费,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攀辩称:对原告所诉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0日,原告作为转让方(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受让方)签订《公司转让的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同意将其持有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共计65万元出资额,以65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在合同签订9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原告所转让的股份。原告转让其股份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权利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被告享有与承担。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被告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原、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摁指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

另查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为李某超,2020年6月19日变更为李某攀,现该公司由被告李某攀经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司转让的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转让费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超转让费65万元

案件受理费 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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