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案例
【案例描述】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解析】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不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二)非法期货交易案例
【案例描述】某电子交易平台作为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交易场所,以现货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T+0、每日无负债结算、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模式。但该平台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陈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
【案例解析】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 “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是实物交割,而不是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面对不服上述特点的所谓 “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实际中,期货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来利用,设立各种名目的现货交易平台或中心,这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非法发行股票案例
【案例描述】2015年12月起,洪某某、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某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向投资者推荐“新三板”股票,宣称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可赚取高额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新三板”股票。经查,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 “新三板”股票,是其从“新三板”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的,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截至案发,以洪某某、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向社会公众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4348.8万元。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洪某某、邓某某等12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
【案例解析】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微博、QQ等工具招揽客户,大肆宣传某只 “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并夸大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购买,实际上从事的是非法证券活动。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遇有机构或个人宣传高额收益,或者宣称能够提供内幕信息的,请保持理性,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四)非法外盘期货案例
【案例描述】李女士是一位资深股民,某公司业务人员先是主动添加其微信,以免费推荐 “牛股”、“涨停股”为名,拉她加入一个投资理财群。开始的时候群里的“专家”会每天进行股票讲解,后该“专家”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为由,鼓动她下载安装一款 “期货行情交易软件”,转入资金进行“伦敦原油期货”交易,并通过QQ、微信进行交易指导。可李女士把钱投进去后,一直在亏损,最终被骗了100多万。警方调查发现,李女士遭遇了一个网络诈骗团伙,她投资的平台其实是一个虚假交易软件,骗子们早把李女士的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案例解析】不法机构和人员的欺诈套路无非是“诱导博眼球、鼓吹高盈利、诈骗取钱财”,先是以免费荐股和高盈利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入群,然后将用户导流到无任何资质的非法平台上投资交易。这些非法平台的交易行情往往都是伪造的,并且可以在后台实时操纵涨跌,欺诈投资者大量资金。这些不法分子多数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投资者一旦参与大都血本无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交易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谨记选择“合法机构、合法产品、合法场所、合法人员”,不要因一时贪念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无资质场外期权案例
【案例描述】某日,张先生接到一个自称A公司员工的电话,邀请其加入微信群,免费提供讲解股票知识、投资技术以及股票走势等服务。群管理员每天都发布一些盈利较好的交易清单,井组织活动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 “感情培养〞初步取得了大家的信任后,管理员转而开始推荐参加个股期权交易,宣称“低风险,高回报,以小搏大,亏损有限,盈利无限〞,只需要5万元就可以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股票,无爆仓强平风险,短时间就可以获取高额收益。张先生经不住诱惑,决定小试一下,于是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了交易软件,注册井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完成入金。一个月后行权时,标的股票并没有涨,几万元权利金一下子全没了,账号中的余额也无法出金。
【案例解析】非法经营股票期权的平台有3大特征:一是投资者无须去正规证券或期货公司开通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二是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三是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老师指导保证赚钱”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
(六)内幕交易风险警示及案例
【案例描述】宋某与陈某是师生关系,二人关系密切且有利益往来,曾合作推动多个并购项目。陈某为国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宋某与陈某有2次电话联系。后宋某控制使用 “宋某”、“邢某”、“张某瑶”账户在国发股份停牌前大量买入,并在复牌后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构成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宋某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案例解析】(1)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多发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内幕人员获知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末按法律规定披露前自己利用或将其泄露给他人予以利用、买卖相关证券,无论其是否盈利,均构成内幕交易,
(2)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除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外,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具有师生、同事、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并由此获知内幕信息的,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投资者应当严格守法,不要轻信内幕人了解的所谓“内部消息”,更不能主动凭借自己同内幕人的特殊关系打听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井不一定准确,内幕交易亦不一定获利,广大投资者切莫因一时的好奇或侥幸落入内幕交易的陷阱。企图依靠 “内部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现实的,很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而付出巨大代价。
(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风险警示及案例
【案例描述】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 ”、“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 “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246.98元。
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某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经多级诉讼程序,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马某为市场禁入者,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案例解析】与内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中的“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 “内幕信息”的范围不同,但是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实质危害性相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因此,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掌握内部信息的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在低价预先买入股票,再建仓拉高股价后卖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其建仓买入时,中小投资者可能跟投,导致损失。有不法分子甚至动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票交易,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自律,成为 “专业精良、治理完善、诚信合规、运作稳健” 的真正投资者,而不是更大的投机者。机构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有效发挥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规范投资行为。
(八)非法私募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XX宝”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其网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谓“收益权转让”服务。具体模式是,某“XX宝”的运营商C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的D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然后,由D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后,通过 “XX宝”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还可以通过 “XX宝”再向其他注册用户转让收益权。“XX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即投资者承担。后证监局认定C公司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构成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违规转让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份额、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等违法行为,并对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解析】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先判断自己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其金产品,私募其金投资额度应不低于100万元,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要摸清底细。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应先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三、要细看合同。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时,也要定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比如浏览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网站、阅读报刊杂志等,认真辨别相关业务或产品,切勿被所谓的创新产品、超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案例二
【案例描述】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号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共有32个经营门店,装修豪华,员工上干人。A公司宣称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手机短信、推介会、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募集资金,承诺只需20万就可以投资,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资金却流向了A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目前,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当地公安部门己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涉案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付),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案例解析】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 “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本案中A公司采取门店银行化、员工白领化等具有欺骗性的销售手段,结合 “门店+私募基金”、“广告+私募基金”、“传单+私募基金” 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开销售模式,将非法集资行为包装上“私募基金”的金融外衣,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新还旧方式维持资金链,自融自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对投资者而言,一是要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二是要细看合同,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明确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核实私募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三是要持续关注,若发现相关机构或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