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破24号之三
2022年4月20日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确认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关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留债告知、股票划转、破产费用支付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所确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故提请裁定确认豫联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裁定确认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