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强清1号
2022年1月12日,本院根据任林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省瑞泽金融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清算组经调查,公司无财产,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瑞泽公司财产、账册、印鉴、重要文件等灭失,法定代表人亡故,经向公司股东、董监高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后,仍无法取得。本院认为,瑞泽公司法定代表人亡故,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经向股东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释明后,且经清算组调查仍未发现瑞泽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仍然无法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裁定,确认河南省瑞泽金融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河南省瑞泽金融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