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95号
2021年11月11日,本院根据贺红梅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金稻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稻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金稻穗公司已停止经营,且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稻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宣告郑州金稻穗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金稻穗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