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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保姆,活活打死3岁儿

  发布时间:2004-06-18 17:21:16


    2004年6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楚京京(化名)故意伤害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楚京京有期徒刑十五年。

    刚满17岁的楚京京2002年8月到在郑州市二七区租住的尹榴家当保姆,与尹榴及其3岁的女儿尹小红(化名)同居一室。在此期间,尹与楚同居并怀孕,之后二次流产,楚因此而恼恨尹榴。而后楚经常对骆小红进行殴打。2004年3月9日下午17时许,在尹某住处,楚京京因其正在睡觉被尹小红吵醒而恼怒,再次对尹小红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尹小红提起后往地上摔,致使尹小红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楚京京因与被害人之父之间的事情,而迁怒于被害人,故意伤害其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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