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22)豫01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东方火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采取摇号方式指定清算组,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河南东方火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于1995年10月12日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股东河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认缴出资额862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24.63%,股东化工公司认缴出资额786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22.46%,股东洛阳石化基本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726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20.74%,股东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认缴出资额486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3.89%,股东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6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29%;股东河南省南阳地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认缴出资额21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6%,股东河南省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认缴出资额7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2%,经营范围:承担各类火电“水利发电”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凭许可证),装饰,防腐、工程经济的技术咨询,营业期限为1994年10月25日至1999年11月30日。2002年11月20日,东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东方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化工公司作为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东方公司进行清算。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电子版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发送至邮箱(邮箱:zzzyyshj@163.com)。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清算组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指定为本院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院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选任的优势,已承办强制清算案件及破产案件数量;
5.拟参与本院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郑州辖区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报名期限截至2022年2月21日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单位应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提交电子版申请,已达到限制分案标准的管理人无报名资格。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4.本院将确定1个清算组及1个备选清算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贺锋 张悦
电话:0371-69521111
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