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科技成果侵权纠纷案,因缺乏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10日,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第3号林木良种公告,公告中审定品种有突尼斯软籽石榴,培育者是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同日,河南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向该品种培育者之一的刘某颁发林木良种审定合格证书,载明:河南省经济林和林木种苗工作站引种的石榴品种突尼斯软籽石榴,经本会审定通过,准予在本省淮河以北平原、丘陵土层较厚地区繁育推广,培育人:李某、刘某、雷某等十三人,豫林审证字27号。刘某取得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随后,郑州市农林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郑农科所)在河南科技报上广告销售“突尼斯软籽石榴”,中国林业科学研究所经济林研究开发中心(简称经林中心)在河南农村报上广告销售该品种。
刘某认为:郑农科所和经林中心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突尼斯软籽石榴”并发布广告,侵犯了自己的科技成果经营权,遂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40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作为培育者之一引种的“突尼斯软籽石榴”虽通过河南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林木良种,但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故刘某以侵权为由要求二被告停止生产经营“突尼斯软籽石榴”,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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