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抢劫一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16岁的被告人孙某,小学毕业后因其父母闹离婚,抛下他无人照顾,使其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面对无依无靠的境遇,他索性与其他一些辍学少年流浪社会,整日东游西荡无所事事。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加之又要吃饭,孙某与其他少年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他们经过预谋,决定从抢劫弱势群体入手。2002年7月3日晚,孙某伙同其他3名少年,来到登封市大冶镇垌头村四初中门口,撬门进入邓某在此经营的代销点内,抢走香烟等物及现金10余元,所抢物品价值24元。同年10月8日凌晨,孙某伙同另外一名少年到登封市大冶镇爻婆山铁路旁,拦截住从此经过的2名初中学生,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二人现金9元。之后,深知抢劫后果的孙某远走他乡,企图避过惩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1月,他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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