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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30 09:50:11


(2020)豫01破28号之一 

2021年12月27日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相关材料,因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留债告知、股票划转、偿债资金及抵债股票预留、破产费用支付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所确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故提请裁定确认林丰铝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确认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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