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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男子因卖山寨品牌商品被判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1-12-28 09:58:46


    12月23日,郑州一男子因售卖山寨版知名品牌衣服,被管城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违法所得838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

    案情回放

    管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伊某自2020年6月起在郑州市某商贸城租下三个仓库囤放带有多家知名品牌的衣服,在同层某商铺公开售卖,并雇佣司某(另案处理)作为销售员引导顾客批发下单,雇佣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配货送货。经审计,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伊某门店销售假冒某品牌羽绒服共计2991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3366元。截至2021年6月22日,伊某仓库库存服装共计6087件,库存价值共计人民币466464元。

    管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伊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从业禁止”本质上是一项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该禁止规定能够提升犯罪成本,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适用“从业禁止”在广州、宁波等地已有探索。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尤其是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暴利让人铤而走险,而“从业禁止”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利器以其具有的极高强制力的司法措施,提升犯罪成本和风险,有力挤压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杜绝其再犯。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对“禁业规定”作出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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