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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用字不谨慎 一字之差等十年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6月14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6-18 09:54:35


[法官简介]

    王雪琪,大专文化,现任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多年从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

[案情介绍]

    李某与虞某一直有业务往来。2002年2月4日。因虞某欠李某的款项达到了7000元,李某就要求虞某出具欠条。虞某在欠条中约定“年里(即龙年年里)付1000元至2000元,其余在龙年正月后一次付清”。对于这样一张欠条,李某未加斟酌就接受了。此后虞某陆续支付了3000元,但对余款却迟迟不予支付。对于这笔欠款,虞某也觉得自己挺冤的,他是向李某购买药物而欠下,李某提供的药物无药效,还产生了不良后果,致使其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虞某认为自己已做了让步,没有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李某就不应该再要求支付剩余的款项。谁知李某一张状纸将虞某告上法庭,要求虞某立即支付剩余款项,结果李某却打输了官司。

肖月:李某手持虞某亲笔书写的欠条,为什么会输官司呢?

王雪琪: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欠条属于证据中的书证,是客观反映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欠条将是决定官司输赢的重要证据。本案虞某出具的欠条中的还款期限写的是“龙年年里”和“龙年正月后 ”,而出具欠条那一年是马年,此后的龙年应到2012年,李某在接受虞某出具的欠条后未对此提出异议,即此欠条为双方约定,应视为还款期限未到。所以李某无权要求虞某立即支付欠款,其输掉官司在所难免。

    法官提醒:李某和虞某的这场官司虽然数额不大,但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在提倡诚信的今天,我们也应该提防一些投机分子的不当行为。当法律遭遇证据确失的时候也是无能为力的。所以,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对有关的书面材料予以高度重视,莫因一时疏忽,留下无穷悔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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