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等584人诉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原告王某等584人与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王某等人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剩余房款按照商业贷款,已经办理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但因被告原因加之大气污染治理等原因,被告未按期交付涉案房屋,直至2020年9月底交付,已经逾期270天左右,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原告诉至新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部分原告起诉后,由新郑法院立案庭进行分流,委派到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接到案件后,了解到被告涉案楼盘涉及业主多,且被告开发的该期楼盘800多套已销售接近尾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业主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双方矛盾大,部分业主情绪激动。考虑到人员众多,矛盾大,又涉及企业,新郑法院决定依托行业调解和乡镇社区调解员共同化解矛盾。遂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共同分析案情,制定调解方案,组织部分原告及原告律师和被告在一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被告企业暂时经济困难,一次性支付不了所有业主巨额的违约金,但表示同意扣除因大气污染治理和新冠疫情影响延期交付的天数后将分期分批支付违约金。因涉及业主众多,调解员多次分批对业主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近两年,以涉金融、物业服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为主的系列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而以法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为枢纽,按照矛盾纠纷性质委托给相应行业或社区调解组织进行化解的诉源治理模式正是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的需要,对经委派调解、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仅可以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还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可谓“一举多得”。本案中,因涉及人员较多,进入诉讼程序势必造成集团案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该案通过职能部门的行业调解组织和社区调解共同介入,法院及时跟进业务指导,最终实质性地化解了该批量纠纷,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