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成为我国的老话题,提了多少年可进展如何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收效慎微,为了能让广大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谈谈笔者的几点看法。
一、法律威严因得到严法保护。
从现实的事例看,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好多成为一纸空文,纠其原因,笔者认为还是法律文书的后盾即法律强制力不够强,没有让被执行人害怕,反而成为其的保护伞,古人云:“乱世用重典”,在笔者看来这句话用到现在执行现状还是有用的,翻开我国的执行案例有多少适用过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过刑事制裁。难到没有执行回来的案件都是被申请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吗?难到法律的规定法院不知道吗,为什么不用。笔者觉得法院还是太谨慎,不能放开使用。
二、执行员理解法律不应保守。
笔者切身体会一个案例,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在被申请执行人的住处看到一批货物,执行员予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提出此财产是案外人放在被申请执行人处的,执行员当即停止执行措施,当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时,执行员这样回答:“被执行人已提出异议了,应让被执行人提出证据后再作处理,如果被执行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再采取措施。这样的理解法律,大家看看能不能得到执行,如果每次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都提出这样的答复,法院还执行不执行。当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应由案外人提出,由法院审查后看是否能够成立。执行员回答,执行错了谁担责任。这样的执行能否得到好的效果。笔者认为执行员应大胆适用法律,不能让法律为被申请执行人服务。
三、查找被申请执行人措施不得当。
好多执行案件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这是为什么。笔者认为,还是措施不到位,如果能采取刑事侦查手断来处理这些案件,笔者保证大部分的被申请执行人还是会找到的。笔者建议,执行案件与公安部门联系起来一同打击违法者。
四、利用新法或者法律解释扩大执行面。
在新法实施后,对正在执行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就应适用,会得到更好的效果。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婚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符合此规定的,就应增加被执行人,这样债务人多一个,执行效果就多一份保障。
五、社会应加强对监控设备的监管。
在众多的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家或者居住的地方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家就能看到外面的一切,这样被执行人就和执行人员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使执行难度加大,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为执行人员配置开锁人员。
大多城市的商品房都建成了“围城”,一个单元楼一个大门,想进单元楼首先过铁老大这一关,有了开锁人员,就能轻易进去,这样被执行人就不会躺在家里安心睡觉了,使他总有不安全感。也加大思想执行。
七、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及照片,并支付线索奖
采取这种措施,使被执行人在认识的人群中信誉降低,对其孤立,迫使其自动履行。也有利于社会大众检举揭发,形成合围。让大家都参与到执行队伍中来。
八、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不管执行措施再好,执法者本身不到位,一切即是空。要想让执行难在中国消失,对执法者的要求一定要高,具体怎么解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