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原告白某与被告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23 17:17:38


2020)豫0105民初23796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何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何其他辅助性账薄)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以供原告查阅、复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5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注册资本600万元,公司股东白某、贾某、张某、王某,股东及出资信息为张某认缴出资300元、贾某认缴出资60万元,白某认缴出资180元、王某认缴出资60万元。

2020年8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查询《某公司会计账簿等申请书》,请求查阅: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原件(包括机长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的有关资料)。该特快专递于2020年9月3日被退回。后原告又于2020年9月5日通过短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发出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系被告股东,应享有查阅和复制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同时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亦有权查阅被告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原告要求其复制会计账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由此可知,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分属不同科目,不能混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仅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并未将制作会计账簿涉及的有关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查阅权的范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提供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供其查阅和复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某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白某查阅、复制;

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某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薄,供原告白某查阅;

三、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