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民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民系一名退休的老教师。2003年7月20日上午,他在自家院内闭目养神时,邻居一10岁女孩到该院玩耍。王民趁院内无其他人之机,将其引诱到厢房屋内,用手伸到该女裤头内,对其进行了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民为满足性刺激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民犯猥亵儿童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以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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