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12号
2021年3月4日,本院根据王遂定的申请裁定受理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远大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远大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向本院申请宣告远大公司破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远大公司破产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远大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和重整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宣告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