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60号
2021年6月3日,本院根据河南恒星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恒星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0日提出申请,称恒星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重整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恒星公司破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恒星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和解和重整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裁定宣告河南恒星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