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否定条件即不可诉行为。不可诉行为根据法律和法学理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特点是:政治性、灵活性,对国家行为应当从两个角度理解:
1、行为的主体,国家行为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才能实施,这些特定的机关包括国家的政府、军事机关、国防、外交等国家机关。
2、行为性质:国防和外交事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和总动员等行为,但是征兵行为、出入境管理、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而是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是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决定:
1、该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不在于它所针对的人数多少,而在于对象是否特定。
2、该行为适用效力是否是一次性还是反复适用。
3、该行为是否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直接强制执行的根据,必须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内部行为。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内部行为规定为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由于该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的经验性的判断,另外,种类行政行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在考查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主要应看行政行为所影响的权力义务的性质,如果涉及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力义务,则是外部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如果影响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基于公务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力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必须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加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规定。
常见的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 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等等。
五、刑事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干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理解本行为应从二个方面把握:
1、主体必须是刑事司法主体,即公干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机关。
2、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授权的行为。还必须是此行为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六、法定仲裁行为
法定仲裁行为,在现行法上主要包括劳动仲裁和仲裁法上的仲裁。根据劳动法,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相对人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对相对人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有: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和重复处理行为。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即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所以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收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行为。所以重复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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