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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罪犯朱园园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30 16:26:24


(2021)豫01刑更公示字第19号 

罪犯朱园园,女,1985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汉族,本科文化,住郑州市齐礼阎2号院2号楼1单元3004, 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后河卢村97号。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豫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园园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园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豫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朱园园本人因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朱园园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审判监督庭1308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审判监督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08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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