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刑更公示字第19号
罪犯崔喜芳,女,1950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519501219054X,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街道办事处大学北路30号7号楼1单元1001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19)豫0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喜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崔喜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豫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崔喜芳于2021年8月4日以患有高血压、冠心病、房颤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崔喜芳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审判监督庭1311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审判监督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11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