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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1 17:14:43


(2021)豫 01 破 79 号 

本院根据邵海军的申请于 2021 年 9 月 9 日裁定受理河 南鑫义康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指定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为河南鑫义康钢结构有限公 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河南鑫义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 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12 月 10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郑 州 市 管 城 回 族 区 东 风 南 路 与 商 鼎 路 交 叉 口 龙 宇 国 际 1110-1113 ,联系人 : 李凯阔、王晨光 ,联系电 话:181*****、15318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 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 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鑫义康钢结构有限公 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 财产。 

本院定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河南省 郑州市金水东路 19 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号法庭召开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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