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81民初5407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的全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薄、会计凭证以及与银行间或企业间拆借的法律文书、资金出入流水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日,原告田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公司成立至今,其相关财务账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资料从未对原告田某公开,因被告某公司称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故原告田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7月6日向被告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查阅、复制上述材料,被告某公司对其申请未予以答复,故引起诉讼。
某公司辩称,被告于2020年7月7日收到原告申请书后,于2020年7月19日召开全体股东会,明确各股东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权力,且原告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经营状况应了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日,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田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2020年7月6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准许其查阅、复制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的全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薄、会计凭证以及与银行或企业之间拆借的法律文书、资金出入流水等资料。被告于2020年7月7日收到原告申请书后,未对原告进行答复,也未向原告提供查阅的资料,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在向被告书面提出申请后, 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该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田某查阅、复制;
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该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的会计账簿(含会计凭证)供原告田某查阅;
三、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25元,被告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