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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铁锤惹祸 大老板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4-06-16 16:28:19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大中型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比较重视,小型企业质量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诉至人民法院的赔偿案件逐年减少,但个体私营企业因产品质量引起的诉讼逐渐增多,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理较多的案件。6月15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结的一起产品质量致人损害赔偿案,就是此类案件,原告汤某在使用公司从经销商景某处购买的小铁锤时,小铁锤迸裂造成伤害,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2003年7月27日,孟州市移楼公司在巩义市景某铁货摊购买铁锤四把,下午原告在使用铁锤工作时,铁锤迸裂,锤片击伤汤某。经巩义市人民医院诊断:下颌软组织裂伤,颈部金属异物存留,治疗24天,花去医疗费5869.30元,引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临沂市河东区茂盛五金工具厂报告中显示:抽样基数300把,抽样数量5把,产品等级合格品,但被告提供不出其销售 给孟州移楼公司所使用的铁锤就是在2001年11月26日被告抽检的产品,原告所使用的铁锤,被告举不出有效地证据证明与其提供的检验报告有任何因果关系,属被告举证不力,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要求追加生产厂家及供货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原告作为受害者,可以选择向生产厂家、供货者、销售者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据此,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未提供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也未提供在孟州移楼公司工作的工资收入情况,其护理费、误工费无法准确计算。原告住院24天,参照相关规定,每天按10元标准营养费为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共计240元,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107.4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6456. 7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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