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市监狱(看守所)的报请,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和评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在服刑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166名服刑人员分别予以减刑(或假释)。
当天,郑州中院的法官们还为服刑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并鼓励他们好好改造,争取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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