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45号
2021年4月26日,本院根据王水兰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新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郑州新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郑州新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裁定宣告郑州新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新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