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顾客在酒店内摔伤,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1-09-17 09:09:16


    顾客在酒店内不慎摔倒受伤,酒店是否要担责?9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执结这样一起因顾客在酒店内下楼梯时摔伤所引发的纠纷,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 被执行人酒店与申请执行人顾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全部1万余元执行款。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的一天上午,李女士在从前日所入住的某酒店四楼下楼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李女士受伤后,酒店员工很快赶到现场并通知了其家属,随后李女士被120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李女士因此住院十余天,花去了近万元的诊疗费用。李女士出院后,因就赔偿事宜多次与某酒店协商无果,遂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李女士称,某酒店楼梯光滑,且未设置防滑提醒标志,致使其摔倒,酒店未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酒店则表示,其已在楼梯口、墙面、楼梯上等多处非常明显的位置上张贴了数张“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的提示,加之为了防滑,已经铺了一层较厚的地毯,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李女士受伤系因个人走神、下楼时未能注意观察所导致的,完全属于自身过错,故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未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对现场的环境应当有最基本的判断,在下楼梯时,应当放慢脚步,扶好护栏,谨慎前行,其对此事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女士各项损失的30%共计21765.03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酒店并未履行,李女士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到防控期间应尽量避免人员聚集,遂转变工作思路,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非接触”方式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敦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法官几次耐心释法,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但其因疫情生意受到较大影响,希望就赔偿数额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随后,执行法官又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隔空”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某酒店一次性向李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300元,余款李女士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某酒店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1.什么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近年来,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也有部分犯罪分子在上述场所实施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但往往因一些原因导致直接侵害人无法确定或者虽已确定但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法律特别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定的主要目在于,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服务和商品等领域的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更加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加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在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为主体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在经营者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中,经营者大多没有实施积极的行为作为,是消极不作为,所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过错特指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3)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侵权行为,由于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无须证明侵权人其消极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须证明侵权人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即法定的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

    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将其简单归纳为: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等。如果具备了上述情况,则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温馨提示

    中秋节临近,不少人有着外出走亲访友的计划,也将面临更多的聚餐等外出活动。为此,提醒酒店等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做好以下几点:一要对外墙、地砖、灯罩等可能会对顾客造成意外伤害的设施和物品,进行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二要做好警示标识,在店内显著部位粘贴“小心地滑”“注意脚下”等标语,必要时由工作人员进行口头提醒,保洁人员在进行清洁前,应按操作流程摆放相应提示牌,并主动提醒过路客人注意安全,从而最大限度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时应尽量完善监控等硬件设施,注意妥善保存视频监控等资料,最大限度地助力在意外发生时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提示消费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要多注重提升安全意识,注意相关警示标识,认真遵守活动场地内的活动规则,在休闲娱乐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一旦不幸发生意外,要尽可能的及时保存和固定证据,并注意妥善理性维权,从而有效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