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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处罚后起诉 辩称搧人不算打

  发布时间:2004-06-15 09:25:37


    “我是搧他而不是打他”,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竞然以此为理由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5月1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原告冯朝霞与第三人景团然同在大冶镇新市场内做生意。2003年11月19日晚,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对第三人进行殴打,经登封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轻微伤。被告登封市公安局调查时询问原告,其说:“景团然骂我,我搧他;我是搧他而不是打他;我搧他后,当时没有流血,也没有肿,也没有红”等。根据以上陈述及相关证据,被告以原告殴打他人为由对其作出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原告以只是照第三人的脸上很轻的搧了一下,不可能会造成轻微伤等为由,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诉状中与庭审中均已承认“搧”了第三人,因此第三人所受伤害与原告的供述具有关联性。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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