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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共同作案盗窃物品 现如今起悔意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04-06-14 17:03:18


    6月8日,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合伙盗窃他人不足千元物品的被告人段建敏与安国仁,分别被法院单处罚金1500元、1000元。

    被告人段建敏与安国仁,均系该市大金店镇安庙村农民。三年前,二人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共同商定偷东西换钱花。2001年9月14日晚,段建敏、安国仁趁夜深人静之机,来到本镇海眼村,撬门进入村民梁某家中,盗走5.5千瓦电动机一台,价值325元,后安国仁以370元销给本村村民李某。同年10月10日晚,段建敏、安国仁又到本镇安庙铁路工地,盗走卫某"新安"牌三相潜水泵一台,价值630元,后安国仁以250元销给本村村民安某。事后,安国仁非常后悔,且时常被恶梦惊醒,因惧怕一朝事发受到重罚,便于今年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建敏、安国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国仁能够在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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