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36号
关于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该院审查认为,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移送本院审查。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豫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于2021年4月16日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发现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任何财产,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请求宣告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职务的工作调查结果,能够认定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留管理人以处理遗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一、宣告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河南仁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