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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罪犯李盼盼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 公示 

发布时间:2021-08-05 17:59:09


(2020)豫01刑更公示字第11 号 

罪犯李盼盼,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881204392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人和乡河沿张村委三组,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路2号阳光城8号院6号楼1601室。2020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原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豫0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盼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宣判后,李盼盼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豫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盼盼本人因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李盼盼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减刑假释审判庭1311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减刑假释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11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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