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4号
2021年1月19日,本院根据张金萍的申请裁定受理新郑市乐谷中州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乐谷公司已停止经营,且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乐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3日裁定宣告新郑市乐谷中州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新郑市乐谷中州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