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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岳父告女婿

  发布时间:2004-06-14 16:42:07


    牛某是赵某的女婿,但其岳父赵某却把牛某告上了法庭。原来牛某的妻子赵女士(赵某的女儿)因病于2000年去世,而在1993年牛某所在的单位向职工发放内部职工股,牛某进行了认购。2000年该内部股公开上市,后牛某陆续将其股票卖出。赵某认为该股票一部分是其女儿的遗产,赵某有权继承,所以,赵某将牛某告上法庭,请求牛某支付其应继承其女儿遗产的部分。问该股票是否能作为赵某女儿的遗产由赵某继承?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常爱萍答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牛某在与赵女士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认购的单位内部职工股,是其夫妻的共同财产。牛某的妻子赵女士去世后,该股票中的一半应作为赵女士的遗产,由赵女士的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赵女士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赵某、牛某及赵女士的子女对赵女士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对赵女士的遗产可平均分配。由于牛某已将股票全部卖出,所以,应按该股票市价计算总价值,其中的一半作为赵女士的遗产,由赵某、牛某及赵女士的子女平均分配,牛某应支付给赵某应得的遗产份额。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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