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42号之一
2021年4月28日,本院根据凌红、杨凡、许京京、安志强、王国营、朱华芬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宇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宇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裁定宣告郑州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郑州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