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破16号之一
关于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破产清算一案,平顶山裕隆管理人于2021年7月6日提出申请,称平顶山裕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重整的可能,向本院申请宣告平顶山裕隆破产。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平顶山裕隆管理人对平顶山裕隆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平顶山裕隆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和重整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