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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储户取款被开除 依法维权讨回公道

  发布时间:2004-06-14 16:03:18


    因在金融挤兑风波时替储户取款,而后被单位开除的巩义市农村信合作社联合社职工李志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6月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巩义农信联字(2001)第9号文件中对原告开除的决定,并责令被告补发原告李志敏2001年2月以后的工资。

    李志敏本系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正式职工,因身体原因办理了内退手续。依据《郑州市农村信用社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他的内退不作为自然减员对待,等达到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2001年2月,正值巩义市金融挤兑风波,经原告手的几个储户,找到原告让其代为取款。因原告没上班,对金融风波情况不了解,就将几个储户要求兑付到期存款的情况向被告单位说明,被告工作人员审查后,通知兑付,原告及时将款给了储户。同年7月,被告的下属部门巩义市芝田信用社向原告宣读了开除原告的文件,文件以原告身为信用社职工,不顾职业道德,直接参与挤兑存款,造成极坏影响为名,对原告李志敏作出开除的决定,并通知工资发到2001年元月底。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志敏作为被告一名职工,积极为被告揽储户存款,其行为系被告受益。作为储户有存款自由,取款自由的权利。经原告之手所揽储户,委托原告取款,原告接受委托后,按照被告通知前去取款,所取的款额也是通过正常的营业网点由被告处的工作人员自愿转交给的,非通过不当途径所取,其行为并无不妥。被告给原告作出的开除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依法撤销,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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