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52号
2021年5月24日,本院根据范晋卿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超级犀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犀牛公司已停止经营,且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犀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宣告河南超级犀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河南超级犀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