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市建隆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黄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残疾慰抚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95462.95元。
2003年3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郑州市民李女士骑自行车途经郑州市农业路大通公司发包与建隆公司承建的绿洲码大厦工地时,突然从该工地喷射出一股数米高的混凝土沙浆,落到快、慢车道上,此时正在走路的行人阿某为了躲避,抱头转身时将李女士撞倒在地,后来阿某拨打110报警。因李女士伤势较重,赶来的巡警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李女士拉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治,阿某和建隆公司项目经理亦赶到医院。后经医院诊断:李女士为左股骨颈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同月24日,李女士在全身麻醉下行左髋部人工关节全髋置换术(进口关节)。同年4月11日,李女士出院,因医疗费支付问题双方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隆公司及黄某作为绿洲数码大厦工程的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对工程的施工负有安全防护之义务,因其疏于安全检查,管理不当,致使砼泵车出现故障,造成沙浆喷溅事件的发生。阿某为躲避沙浆不慎将李女士撞伤,对事故的发生,建隆公司及黄某负有过错责任,阿某对于此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李女士诉称阿某构成紧急避险过当之说,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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