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破55号
本院根据新密市智会速冻冷饮食品配送站的申请于2021年4月30日裁定受理新密新豫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6月7日指定河南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新密新豫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新密新豫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东风南路交汇处绿地新都会8座1006室,联系人: 郭冬冬、刘亚琼,联系电话: 181*****、159181*****,电子邮箱: hndxcpa@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密新豫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下午16时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