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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伤害案件的几大特点

  发布时间:2004-06-14 10:36:32


    我院对2003年审结的伤害案件进行了司法统计与分析,发现有如下几大特点:

    一、伤害案件绝对数和相对数均有上升。2002年,我院共审结伤害案件98件106人;2003年共审结112件136人,绝对数增加了14件30人,相对数分别增加了14.2%和27%。伤害案件中伤害致死3件,重伤23件,轻伤86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7%、20%、76.8%。

    二、伤害案件被告人身份呈现“三多”、“三少”的特性。所谓“三多”是指:犯罪中农民多、成年人多、无业者多;“三少”是指罪犯中有职业者少、未成年人少、女性少。在136名罪犯中,农民为73人,占总数的53.7%,无业的22人,占总数的16.2%,成年人128人,占总数的94.1%。而罪犯中有职业者38人(其中工人8名,保安13名,临时工7名,个体10名)占罪犯总数的27.9%;未成年人8名,占总数的5.9%(其中学生3名),女性罪犯7名,占总数的5.1%。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农民工流动强、管理弱势伤害案件增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未成年和女性犯罪虽少,但动辄以暴力解决纷争的倾向也应引起司法界的关注。此外更因该引起重视的是保安犯罪问题,在三起13人保安犯罪案件中,均是重伤,特点是案件多发生在娱乐场所,往往参与者众、组织性强,直接致害人难以确定(多在逃),多为言词证据而且繁杂,容易造成前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逃犯归案后出现反证。

    三、伤害案件是激情犯罪,突发性强。起因大多是为了琐事争勇夺狠或酒后自控力减弱。其中酒后滋事引发的27件,占案件时的24.1%,因所是引发的45件,占案件数的40.2%,邻里之间的29件,占案件数的25.9%。如罪犯冯XX用凳子将同寝室的同学砸伤成重伤,原因仅是同学玩计算机影响其休息。罪犯姚XX看下棋和被害人争凳子将被害人眼踢成轻伤等。另外,被害人有过错的29件,占案件数的25.9%,大多是恶言相向。有的被害人伤害他人在先,此类案件被告人悔罪的较少,一般不愿赔偿,判决后也不易执行,有的还留下积怨。此类案件说明一些公民道德素养不高,调控情绪的能力较差,稍有的不睦即生伤人之心。酒店和娱乐场所没有对饮酒时间的限制,也是酗酒滋事造成伤害的原因之一。

    四、被害人方在审理阶段以民事索赔为主,求刑为辅,甚至不问求刑,造成操作层面上量刑适当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两难选择,即实际正义还是“书面正义”问题。在136人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2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4人;拘役40人,免刑6人。有40%的被告人不积极主动的赔偿,60%的被告人方愿意积极赔偿,但是均以赔偿多少为筹码与被告方纠缠,有的甚至公然向法官提出非分的要求,相当一部分被告人为得到法定数额以外的赔偿而积极要求法官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告人寻求公权救济无望或不能满足,继而倾向于私权救济与被告方达成和解相当普遍。自诉伤害案件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和解撤诉,那么国家公权力对轻伤害案件介入的强制性是否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呢?

    五、应强化基础工作,优化使用配置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由于少数案件案发时治安处置和民调工作不到位,勉强诉到法院,如白XX伤害案,白与被害人的孙子因故发生纠纷,被害人从被告人身后上前拉被告人,被用手向后一划,被害人率至重伤,因白无伤害故意不以案犯罪处理,控方撤案。实践中有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伤害案件,在民事赔偿后据一两个月或免刑应属司法不济,如设置有效的诉前调处机制(如国外的ADR机制)会大大减少社会成本,提高司法的效率。

    六、由于刑事审判工作任务重,加之流动人口多,审判员没有精力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一些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能否有刑庭出保全裁室,由执行庭或另设一执行组负责执行保全,从而确保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时,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也切实得到保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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