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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设防护网 致人死亡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04-06-11 16:06:02


    6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李某、孙某诉包工头蔡某人身损坏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孙某、李某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抚慰金、间接受害人的生活扶助费等费用共计93118.29元的90%计83806.46元。

    2004年1月15日,樊小六与被告蔡某签订建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蔡某为樊小六建套房一所,樊小六提供物料,蔡某自带一切建筑工具;工伤事故樊小六概不负责;樊小六按每平房米56元支付工资。协议签订后,被告蔡某带领包括李佰顺在内的工人进场施工。2004年3月9日中午,李佰顺与同一施工队的工友孙佰强饮酒后进入施工工地继续施工。下午6时30分左右,李佰顺在屋顶砌砖时,因支撑房屋眺檐的木棍断裂,李佰顺身体失去平衡,从屋顶摔下。事故发生后,李佰顺即被送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被告蔡某在承接民用建筑施工工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其对事故中李佰顺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佰顺饮酒后,仍然从事高空作业,未及时发现隐患,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亦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蔡某赔偿死者李佰顺的亲属原告孙某、李某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抚慰金、间接受害人的生活扶助费等费用共计93118.29元的90%计83806.46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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