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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受伤签协议私了 再索赔超时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4-06-11 15:50:07


    被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致伤后,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私下签订赔偿协议。当意识到赔偿金不足以支付医疗费而诉诸法律时,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2004年5月2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宋天才的起诉。

    1999年11月20日,原告宋天才与爱人栗丰珍驾驶手扶拖拉机行驶在207国道线上,遭到被告登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其拦截并将拖拉机予以扣押。在行驶中由于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拖拉机开到路边沟,致使拖拉机损坏,而原告宋天才之妻也被摔出车外并多处受伤。后原告宋天才之妻栗丰珍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000元。2004年5月15日,原告宋天才以其妻病情加重需要继续治疗,且被告一直未修复损坏的拖拉机为由,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拖拉机损失等费用。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宋天才的起诉已超过了《国家赔偿法》中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且又不能提供确切证据来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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