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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法院2021年第一季度审判质效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1-04-21 09:02:56


    2020年度,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82853件(旧存12089件,新收70764件),已结52658件,未结30195件;结案率63.56%;案件结收比74.41%。

    一、效率指标情况

    1.结案率

    中院机关结案率76.42%。

    各基层法院的结案率64.79%。

    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

    中院机关结案率99.23%。

    各基层法院的结案率97.67%。

    3.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率

    中院机关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为98.10%。

    基层法院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97.55%。   

    4.案均审理天数

    中院机关平均审理天数30.7天,同比减少32.4天。

    基层法院平均审理天数36.19天。

    5.长期未结案件

    中院1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0件。

    全市基层法院仍有1年以上未结案件28件,其中3年以上未结案件1件(荥阳)。 1年以上未结案件较多的有二七7件、高新5件、金水4件。 

    二、质量指标情况

    1.一审服判息诉率

    中院机关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41.31%。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86.29%。

    2.一审改判、发回重审率

    中院机关一审案件发改率为8.01%。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1.96%。

    3.民事案件调解率

    中院机关民事案件调解率10.69%,同比上升1.76%。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28.95%。

    三、改革试点相关重点指标情况

    1.民事小额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

    小额程序适用率50.52%。

    简易程序适用率96.05%。

    2.诉前调解适用情况

    诉前调解程序适用率78.45%。

    诉前调解程序化解成功率16.22%。

    司法确认案件数2777件。

    3.二审独任制审理

    中院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79.35%。

    基层法院普通程序独任制适用率2.38%。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 持续推行月结案计划制度,坚持均衡收结案

    从数据看,全市法院新收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基层法院未结案件数量增加,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教育整顿和审判工作的关系,保持审判执行工作常态化,准确研判案件运行态势变化,科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进度,及时调配审判资源,确保把人员力量、工作精力集中到审判工作第一线,用审判质效的提升来检验教育整顿的效果。

    2.认真排查分析信访及投诉举报案件

    3月份以来,信访及投诉举报案件大幅上涨。各单位要正确对待信访及投诉举报案件,对所有涉访及投诉举报的案件认真梳理分析,统计到庭到人,并包案到人,逐件评查。分析信访及投诉举报原因,认真倾听群众诉求,查清所涉案件事实和证据,仔细研判处理方案,确保在首次信访或举报件办理中,能及时处置,妥善化解。

    3.扎实推进“四评查”活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

    各单位要深入推进评查工作,分别制定文书、卷宗、庭审评查计分表和台账,组织法官认真开展评查,展示优秀文书、庭审、卷宗,树立工作标杆。对发改案件要逐件研讨评查,既要分析为什么被发改,梳理存在的共性问题,也要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堵塞漏洞和短板,以评查检视查摆问题,提升办案能力。

    对评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回头看。已经列入评查台账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确保问题个个整改到位,切实实现评查效果。

    4.准确录入监管信息,完善“四类案件”监管流程

    自监管案件平台进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系统,发现截止目前,全市基层法院仅136件案件进行监管标注,其余各基层法院流程系统中尚未启动四类案件监管标注。从监管反馈情况看,仅18件案件实施监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做好四类案件院庭长监管系统操作培训,准确发现标识四类案件,完善流程监管信息,确保四类案件管理全面规范,监管全程留痕。

    5.落实试点工作方案,完善诉前调解工作

    2021年度试点工作方案已印发全市法院。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试点方案的贯彻落实,推进试点工作发展。2月19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将试点工作和诉源治理、一站式多元解纷等改革举措有机结合,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制度,加强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提升诉前调解案件的质量和化解成功率,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6.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独任制的适用

    各基层法院要对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情况和再审改判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对策,提升小额案件的质量,切实实现小额诉讼一裁终局、案结事了。对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要严格按照中院前一阶段印发的通知要求,不得在结案时标注为小额诉讼。对违反通知要求的情况,中院研究室要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根据最高法院试点工作意见,适用二审独任制要符合二个方面的条件,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上诉案件”和“民事裁定类上诉案件”。对一审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采取合议制审结的上诉案件、报请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等,均不得适用独任制。适用标准应当满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标准,对事实待查明、法律适用难度大的案件不宜适用独任制。独任法官认为原判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拟作出改判,以及因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拟发回重审的,应当按照中院党组关于发还改判的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各业务庭要组织法官对二审独任制案件的相关规定再学习,把握好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准确确定案件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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