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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0 16:08:04


(2021)豫 01 破 21 号 

本院根据张卫星的申请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裁定受理郑 州希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 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指定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希特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希特公司的债权人应 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郑州市姚砦 路 133 号金城时代广场 6 号楼 1401 室,邮编:450000,联 系人:李情,联系电话:184*****)申报债权,书面说 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希特公司的债务 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 时 30 分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19 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号法庭召开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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