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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0 15:59:05


(2021)豫 01 破 20 号 

本院根据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裁定受理河南菲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菲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 指定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为菲尔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 人)。菲尔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管理 人(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福禄街新农连邦大厦 南座 7 楼,邮编:450046,联系人:李莹莹,联系电话: 138*****、0371-860092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 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 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菲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 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金 水东路 19 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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