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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越权颁发土地证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04-06-11 15:31:38


    5月1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登封市白坪乡人民政府因为越权颁证被法院判决败诉。

    1984年3月2日,被告登封市白坪乡人民政府将该乡部分土地发包给原告登封市白坪乡西白坪2组,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后,被告给原告发放了土地承包使用证。1991年4月,被告将部分属于原告承包使用的土地确权给梁省等4人使用,并为他们颁发了没有编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不服,诉于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被告登封市白坪乡人民政府为梁省等4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登封市白坪乡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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