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司铁林、司铁豹、荆喜俊、魏金升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请求:1.判令司铁林、司铁豹、荆喜俊、魏金升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司铁林、司铁豹、荆喜俊、魏金升异地补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即135株树木。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魏金升、司铁豹、司铁林、荆喜俊于签署本调解协议后十日内向本院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道歉书文稿,并在审核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被告魏金升、司铁豹、司铁林、荆喜俊于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替代履行金14000元(替代履行金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公益账户,账户具体名称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核实后为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冰
办公电话:0371-69521007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1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