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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2 15:54:05


本院根据刘霄扬的申请,于2021年2月2日裁定受理郑州虹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指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担任郑州虹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周洪涛。债务人郑州虹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90号嘉亿东方大厦2607号,联系人:孟程、刘鲲鹏、李岩,联系电话:183*****、132183*****、1871321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郑州虹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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