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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不报案 承担重责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4-06-11 09:29:27


    出现交通事故本应先报案,但本案的被告就因未及时报案,在事后的纠纷中处处被动,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3年11月17日,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被告宋江华无证驾驶其父宋增周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692km+800m处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原告范劲华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摔倒受伤,12月23日被告报案。2004年1月16日,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因时过境迁不能确认是哪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下达《责任无法确认通知书》。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683.5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宋江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国道上行驶,发生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横穿马路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综观此案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情节,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负此事故损失70%的责任,原告范劲华承担次要责任,负此事故损失的30%的责任。被告宋增周将无牌照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宋江华驾驶,对发生的该交通事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巩义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宋江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劲华经济损失1178.51元,被告宋增周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经济损失505.1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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